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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法院所属区域 ] 甘肃
[ 判院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May 16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嘉城民催字第4号 [ 审官 ] 朵向峰
[ 代所 ] 甘肃润物律师事务所、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周象文、田顺舟
[ 当人 ] 肃州区宇顺兽药经销部
 
肃州区宇顺兽药经销部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嘉城民催字第4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肃州区宇顺兽药经销部,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泉湖乡水磨沟二组。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周象文,甘肃润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报人兰州华拜特动物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681号万国巷E座15层1503号。
法定代表人何旭红,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顺舟,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肃州区宇顺兽药经销部因1050005220267488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金额人民币20万元。出票日期2013年10月14日,到期日2014年4月14日,持票人肃州区宇顺兽药经销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兰州华拜特动物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肃州区宇顺兽药经销部承担。
审判员朵向峰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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