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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湖南
[ 判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Oct 21 08:00:00 CST 2013
[ 案号 ] (2013)岳民初字第03284号 [ 审官 ] 黄婧
[ 代所 ] 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姚爱兴、陈进、彭宇
[ 当人 ] 张雅利、陈湘、湖南阳光靳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张雅利与陈湘、湖南阳光靳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岳民初字第0328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雅利。
委托代理人姚爱兴,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湘。
委托代理人陈进,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阳光靳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1707房。
法定代表人陈支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宇,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雅利诉被告陈湘、湖南阳光靳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雅利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婧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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