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夏刑初字第110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XX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连红,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
拘役二个月。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1年4月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2013年12月4日被XX省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2月17日经XX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XX省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XX省夏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川、李昊杰(实习),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连红犯诈骗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朝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连红及其辩护人张川、李昊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3年7月至11月,被告人程连红以自己名义租车,以李杰之名出卖所租车辆。在商丘、永城市、XX市、宁陵县、民权县租车公司出租汽车7辆,将所租汽车卖掉得赃款37万元。后退回赃款138000元。
二、2012年10月以来,被告人程连红以办理驾驶证为名,诈骗棘某某现金33000元及价值4000余元的金佛和戒指。
三、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程连红在夏邑县南区重庆火锅门口盗窃王某某轿车内的手包1个,内有现金5000元、借条5432000元。12月3日程连红多次电话勒索王某某,要求拿100000元赎金将
欠条赎走。王某某分两次存入程连红指定账户5000元。
为指控被告人程连红犯诈骗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连红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对其
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连红辩称,起诉书指控的诈骗金额计算有误,我实际收到234000元。棘某某先找的我,她要的俺舅、俺姨父的钱,把钱打在俺媳妇卡上,我用这笔钱还了俺舅,俺姨父,不应当认定我诈骗。王某某的欠条,我没少一张给了他。他往我卡上打5000元,我取出1900元,退给派出所了。12月3日靳某某让我到曹集派出所打条,我就去了,应当是
自首。
辩护人张川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程连红在受害人靳某某报案后被抓获,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王某某、黄某某、万某某、金某某、杜某某、韩某某等人被骗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自首论,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数额错误,被告人收到万某某40000元,其间退还8000元,应按32000元计算。被告人借金某某10000元,出具有借条,不属于诈骗。杨某的11000元不应计入诈骗数额。这笔款是他们之间正常的债务,借条是被告人妻子出具的。被告人是让杨某开的大众迈腾轿车,并没有说卖给他。当时被告人不欠租赁公司的租金,有权将该车借给杨某开。被告人认可盗窃王某某财物的事实,积极退赃,未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根据以上理由,请法庭对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诈骗事实:
一、2013年11月20日,被告人程连红在商丘市九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虞城分公司租1辆雪铁龙CS轿车,以62000元卖给黄某某,后轿车被虞城分公司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程连红供述。2013年7月我在金基公司租一辆黑色雪费兰科鲁兹轿车,以62000元卖给了黄某某。9月下旬车让出租车人偷开走了,我告诉黄某某车被我朋友开走了。后来我在商丘九州公司租一辆雪铁龙CS轿车给了黄某某,租金不交后被九州公司收回,我没办法给黄某某打了68000元的借条。
2、被害人黄某某陈述。2013年8月1日我从叫李杰的男子(后来知道他真名叫程连红)手中买一辆黑色雪费兰科鲁兹轿车,当时以62000元价格买入,后来他让我花6000元修理了车。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我发现停在大门外的车不见了,就给程连红打电话,他说车被他朋友开走了。当天晚上程连红交给我一辆本田CRV,让我卖掉这辆车,他用一辆雪铁龙CS来换这辆本田。过四五天我们将车互换了。12月4日晚上,我的雪铁龙CS被商丘市九州汽车租赁公司的员工在郭店北拦截,我跟着车到城关派出所,在派出所见到九州汽车租赁公司的员工,他们告诉我这辆雪铁龙CS是他们公司的租赁车辆,我与公司员工签订一份协议,车让他们开走了。当天晚上程连红被曹集派出所抓获,我就到曹集派出所说明情况。
3、商丘市九州租赁有限公司虞城分公司高敏奇的证言。2013年11月20日程连红从我公司租一辆雪铁龙CS轿车,车牌号豫NGD300,一天300元租金,押金2000元。程连红欠我们租车费,我一直打电话催他,他总是想方设法推脱,我感觉有点不正常,直到程连红被抓住,我才确认被骗了。这辆雪铁龙轿车经夏邑县城关派出所处理我们收回了,我不认识买主。
4、汽车
租赁合同。时间2013年11月20日,出租方九州汽车租赁公司,承租方程连红,车牌号豫NGD300号。
5、二手车交易
协议书。时间2013年8月1日,车型号科鲁兹,卖方李杰,买方黄某某,成交价62000元。
6、欠条。2013年11月7日李杰书写欠黄某某现金68000元,2013年11月18日前还款。
二、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程连红在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租1辆北京现代伊兰特牌轿车,以44000元卖给万某某。案发前,程连红退给万某某8000元,实际得款36000元。后轿车被永城分公司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程连红庭审中供述,万某某给我40000元,我退给他8000元,实际收到32000元。
2、被害人万某某陈述。我在新疆做棉花生意,想买1辆二手车。我侄子万某甲通过红某、李某某在夏邑县北镇乡认识一个自称叫李杰的人,后来知道他叫程连红。程连红说他在郑州贰仟家二手市场部,专门做二手车生意。2013年7月25日,万某甲与程连红谈的价钱,以54000元成交了一辆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万某甲与程连红签的协议,协议上价格是44000元,程连红说少写10000元,办车手续时可以省点钱,具体给程连红多少钱我不清楚。程连红答应签过协议几天给办手续,之后我一直催他,他以这辆车的违章记录没有处理为由未办理。后来我们协商让程连红给我10000块钱,手续办好后再退给他。程连红同意给我8000元,打到万某甲的卡上了。之后我们一直催程连红未果。2014年1月3日,永城市金基汽车租赁公司通过GPS定位找到我们,说我们买的是李杰的车,不是程连红的。程连红被曹集派出所抓获后,我们才知道买的这辆车是程连红租赁的车,当天下午这辆车被派出所的人开走了。
3、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侯某某的证言。2013年3月25日程连红到我公司租赁一辆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豫A152WV),合同是一天150元,当天程连红交3000元押金,预付750元租金。4月6日、17日、20日程连红共交2800元租金,之后就联系不上了。2014年1月3日上午,我们通过GPS定位,找到这辆黑色北京现代轿车,见到车主万某某才知道程连红将这辆车卖给他了。我们想把车要回来,就到派出所报案了。
4、汽车租赁合同。2013年3月25日程连红租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一辆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车牌号豫A152WV,租金一天150元,押金3000元,现付750元。
5、二手车交易协议书。2013年7月25日万某某购买李杰一辆北京现代轿车,车牌号豫A152WV,成交价44000元。
6、扣押
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收条。2014年1月6日曹集派出所扣押万某某持有的1辆黑色北京现代轿车,同日发还给侯某某。
三、2013年8月1日被告人程连红租郑州汽车出租公司杨某甲的1辆黑色迈腾汽车,以17万元卖给杨某,杨某分三次付给程连红11万元。同年10月16日程连红出租杨某甲的1辆白色本田轿车,以135000元卖给金某某,金某某付给程连红40000元。案发后程连红退给杨某11万元,两辆车被追回退还杨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程连红供述。2013年八九月份我在郑州租车公司租1辆黑色大众迈腾轿车,到夏邑县以17万元卖给了杨某,他先后三次给我现金8万元,后来我又借他3万元。同年10月中旬,我在郑州租车公司以每月10000元租金租赁1辆白色本田CRV,11月中旬我在夏邑找到金某某,我们谈好以135000元价格成交。当时金某某给我30000元现金,说剩下的钱过了户给我。
2、被害人杨某陈述。2013年五六月份,我和朋友一块吃饭时认识了李杰,他告诉我他是做二手车交易的,我准备买车就询问他一些车辆信息。八九月份李杰告诉我有一辆黑色大众迈腾轿车,是从4S店开出来的新车,不过户要卖给我17万元。我就买下了这辆1.8T的轿车,分三次给他现金11万元。我和李杰约定好12月5日过户,后来听说12月4日他被抓了,我就到曹集派出所询问,才知道他真名叫程连红。现在这辆车被郑州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开走了。
3、被害人金某某陈述。2013年11月29日前后,程连红开着一辆白色本田CRV到我的停车场找到我说,他是做二手车买卖的,问我要车吗?他说:“这是试驾车,有临时牌照,你尽管放心。”我们以135000元价格谈好后,程连红说:“你先给我30000元,等过户后再把剩余的钱付清,我先给你打借条。”当日我给程连红30000元现金,他写了借条。过了一天程连红开着车到我家拿钱,我又给他10000元,他打了借条。
4、杨某甲的证言。我在郑州开家汽车出租公司。2013年8月1日商丘的程连红到我公司租1辆黑色迈腾轿车,车牌号豫A8FA90,签的合同是包月10000元,已付30000元租金。现在联系不上他了,车上的定位也被他拆了。我查程连红这几个月的轨迹在夏邑县出现,到夏邑一周后发现这辆车,找着车主才知道程连红卖给他了,我把车要回来开回郑州了。今年10月16日程连红还租我一辆白色本田CRV,车号豫AIJK28,包月11000元,已付21000元租金。现在车没影了,估计也让他卖了。
5、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2013年12月6日曹集派出所民警将杨某、刘某某(金某某妻子)持有的一辆黑色大众迈腾轿车、一辆白色本田CRV轿车,12月8日发还杨某甲。
6、扣押的两部汽车照片。
四、2013年10月,被告人程连红租宁陵县金基汽车租赁公司1辆白色别克轿车,以70000元卖给杜某某,杜某某付给程连红现金40000元。案发后该车追回退还汽车租赁公司。同年11月,程连红在该公司租1辆黑色丰田卡罗拉轿车,以47000元卖给靳某某,靳某某付给程连红现金3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程连红供述。我在宁陵县金基租车公司租1辆黑色丰田卡罗拉轿车(豫NAH183),支付36000元租金,以47000元卖给了靳某某,当时靳某某给我39000元。因卡罗拉轿车到期被收回,我从夏邑县顺鑫租赁公司租了1辆别克凯越轿车和1车现代悦动轿车,把这两辆车交给了靳某某,想着这样先稳住他。后来靳某某一直催我要车钱,租来的车没办法过户,我一直推脱,靳某某看我实在筹不到钱就报警了。庭审中程连红对卖给杜某某轿车的事实无异议。
2、被害人杜某某陈述。2013年10月12日上午在栗城春天楼下,程连红开过来一辆白色别克凯越轿车问我要吗?我看车差不多,我们以70000元价格谈好,程连红让我先给他40000元。在东光街鞠香园饭店门口我给程连红现金40000元,他给我一张手写的购车协议书。后来听说程连红被抓起来了,我就去曹集派出所咨询,才知道被骗了。
3、被害人靳某某陈述。2013年11月26日下午,李杰开着一辆黑色丰田卡罗拉轿车豫NAH1837到崔庄转盘,我们以47000元价格成交,之后我分三次交给李杰39000元现金。28日下午我把车停在建设路南段路边,一会发现车不见了,就赶紧给李杰打电话,他说车让他媳妇开走了。一会给我一辆现代悦动轿车,我就把这辆悦动轿车开过来。之后我一直催着李杰要车,30日上午李杰开着一辆银白色别克凯越轿车来到长寿广场,要给我这辆车,我不同意,要求退回39000元,还给他的悦动车。12月1日上午,我担心里面有猫腻,就让李杰打条,李杰给我打了一张“放靳某某两辆车,车丢了李杰负责”和一张收到39000元钱的条。从此之后我们没有见面,都是电话联系,最近几天我电话催他还钱,把车给他,他一直推脱,我感觉事情不正常,就查李杰给我的这两辆车的信息。查到这两辆车都是租车公司的,感觉上当就赶紧报警了。我在租车公司查到的信息,“李杰”叫程连红。
4、宁陵县金基汽车租赁公司经理郑某的证言。2013年10月11日晚,程连红给我打电话要租赁我公司一辆白色别克轿车。当时我公司没有这种车,我就到商丘市兴达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白色别克轿车,我把车开到夏邑县东转盘附近将车交给程连红。之后我和程连红一直电话联系,现在不知道这辆车在哪里。这辆车是白色别克凯越轿车,车牌号NYT180。程连红交了押金3000元,租金9000元,还欠8400元。
5、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2013年12月11日曹集派出所将杜某某持有的一辆白色别克凯越轿车扣押,12月16日发还给郑某。
五、2013年10月13日,被告人程连红租民权飞祥二手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1辆黑色北京现代悦动轿车,以52000元卖给韩某某,韩某某付给程连红现金42000元。案发前程连红退给韩某某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程连红庭审中对此次租车、卖车的事实无异议,称多退给韩某某8000元。
2、被害人韩某某陈述。我一直在商丘道北二手车交易市场做买卖。2013年11月初,夏邑县修理厂的一个朋友打电话问我要车吗?我就到夏邑县新电业局旁的修车厂,看到一辆黑色现代悦动在那停着。车主李杰对我说他是做二手买卖的,这辆车是他刚收的车,我们最终以52000元谈好价钱。李杰拿出一张“二手车交易协议书”及管兵的行车证。我对他说,手续没办齐,不能把钱全部给你。李杰让先给42000元,余款办好手续付清,我就在修理厂门前给他42000元现金。之后李杰一直不提办手续的事,推脱了近半个月。我想尽快把车转手出去,就打电话问李杰这辆车合法吗?李杰说手续绝对给你办好,你只管转手。我就以58000元将车卖给宁陵的一个客户。几天后民权租车公司找到了这辆黑色悦动,我才知道这辆车是李杰租的。我赶紧把58000元退给宁陵的客户,联系李杰向他要钱,他给我20000元现金,还公司8000元租金。之后联系不上李杰了。听说李杰被公安机关抓了,我才知道李杰叫程连红。
3、民权飞祥二手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王某甲的证言。我和张某某在民权县城成立了小汽车租赁公司。2013年10月13日,程连红到我们公司说租一辆车工地上用,先用五天,给1000元租金。到第五天程连红打电话说继续用,他又往我们账户上汇4500元,每天200元。11月10日到期了,我们让程连红还车或者交钱,他说交钱,但就是不交。我们通过车上的定位,发现这辆黑色北京现代悦动(豫NZ8189)在宁陵,车主说他花61000元在商丘二手市场买的。我们马上给程连红打电话,问他为什么卖我们的车,他不承认。第二天我们从定位上查,宁陵这个买车的人将车开到了商丘二手车市场。我和张某某到商丘找到了这辆车,车行的人说这辆车是一个自称“李杰”的人卖给我们的。我们给程连红打电话,他说把车赎过来还给你们,但一直推脱,也不见这个人,我们就报警了。
4、张某某证明的内容与王某甲的证言基本一致。
5、
法律风险
告知书。2013年10月13日程连红承租民权飞祥二手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一辆北京现代轿车,车牌号豫NZ8189,预收押金3000元,每日200元。
6、二手车交易协议书。韩某某购买郑州贰仟家二手车市场部李杰1辆汽车,车牌号豫NZ8189,价款52000元。
六、2012年10月以来,被告人程连红以办理驾驶证及借款为名,骗取棘某某现金30100元;以换新金银首饰为由,骗取棘某某现金佛、金戒指、金转运珠各1个,价值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程连红庭审中称,棘某某先找的我,她要的俺舅、俺姨父的钱,她把钱打到俺媳妇卡上,我用这钱还了俺舅、俺姨父,不应该是诈骗。
2、被害人棘某某陈述。程连红自称能办驾驶证,只需要考一次试,八个月就能拿驾驶证,否则全数退款。我的很多亲戚通过我把钱交给了程连红,直至现在他没有办理,也没有退钱。2012年10月我外甥女婿仇某某要办理驾驶证,我跟程连红说了这事,他说你放心,交给我了。2013年阴历年后我在夏邑县建设银行给程连红汇2800元,过了阴历年程连红说办快的再加300元,我又给他汇300元,是汇给李某甲的,程连红说她是商丘建业驾校的会计。我给我婆家何某某办理的C照,何某某的爸爸给李某甲汇2150元。2013年过年前几天,我为我老公韩某某、婆弟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一块办的,有B照、C照,我给程连红一共汇9450元。2013年元宵节后几天,程连红发短信让我给砀山县叫大庆的朋友垫3600元办驾驶证的钱,我就在建行往李某甲账号上汇了3600元。第一次2013年前,程连红对我说他的大车坏了,我在我家楼下给他7000元现金。第二次程连红说急着用钱,他开车拉着我到县府路中国银行,我取出来2000元交给他。第三次在我家楼下我给他2000元现金。还有一次在我家楼下给他1000元现金。这四次共12000元,他说用两天就还给我。有一天程连红问我有没有买金银首饰的发票,他找人给我换新的,他就把我的金佛、金戒指、金转运珠各1个拿走了。这三样东西价值4000元左右。后来我一直向程连红要,他总是说换好了没带在身上,拖到现在我没有要回我的东西。后来我一直追问程连红办驾驶证的事,他说报过名了,时间还不到。我担心就到商丘去查“建业”驾校,到很多部门没有查到。我就质问程连红,他说建业驾校是郑州的。我就让程连红退钱,他一直找借口,后来联系不上他了。2013年11月在永城新城,我突然接到程连红电话说要借我的钱,见到他后我不让他走,没办法他给我办驾驶证的钱及借的钱,总共打一张35000元的欠条。
3、借条。今借棘某某现金35000元,三个月内归还,逾期愿付法律责任。借款人李杰,2013年11月13日。
以上被告人程连红骗取钱物折款403100元
盗窃、敲诈勒索事实:
2013年12月2日晚,被告人程连红在夏邑县南区北御道重庆火锅店门口,窃取王某某别克君威牌轿车内的手包一个,内有现金5000元,借条5432000元。次日程连红给王某某打电话、发信息,要求拿10万元将借条赎走,否则将借条撕掉。王某某两次存入程连红指定账户5000元。案发后追回借条和现金1230元,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程连红供述。2013年12月2日晚上,我在龙湖明珠附近吃饭,发现一辆别克君威轿车,就拿着在网上买的开车门的钥匙,将车门打开,又把后备箱打开,箱内有个棕色男士挎包,我就将挎包拿走了。拿走后我发现包里有500多万元的欠条和5000元现金,还有车主的名片。我想车主王老板一定着急,就给他打电话索要10万元。刚开始王老板往我卡上打2000元,我嫌钱少又给他打电话,他又给我打3000元。后来王老板说再给我打20000元,让我把包还给他。我在等王老板打钱时,被民警带走了。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3年12月3日8点许,有个男青年给我打电话说他母亲捡到一个包,让我到夏邑县蓝波湾南门对面公厕内拿,并让我给他汇2000元钱。我一看我的包不见了,就知道被盗了。我就往他指定的账户汇2000元。之后我到那个公厕内找到了手包,一会那个男的又给我打电话并发信息,让我给他再汇10万元,不然就把包里的借条撕坏,我又给他汇3000元,他仍不给我借条,我就报警了。我是在12月2日晚上7点许在北御道东头路北重庆火锅店门口被盗的,包内有5张别人借我钱的借条5432000元,还有5000多元现金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我是在夏邑县县府路东段农行城东分理处自动存款机给他汇的钱。
3、程连红让王某某汇款用的农行卡。
4、借条照片7张。
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2013年12月4日曹集派出所将程连红持有的借条、现金1230元扣押,退还王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连红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采取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诈骗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对程连红并罚。程连红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第一、二次讯问中,虽然供述了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部分盗窃和诈骗事实,但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是自首。因此对辩护人“被告人属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连红犯诈骗罪,判处
有期徒刑七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22年6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
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
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冉 伟
审判员 穆全宏
审判员 姬 瑛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