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XX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茂信法合民初字第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创彬,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北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创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不久,双方于2009年11月6日到浙江省上虞市民政局
婚姻登记处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不够三天,被告因在其他省市的骗婚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没有生育孩子,也没有
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事情发生后,原告经打听才知道,被告是一个专门以婚姻诈骗为生的女子,在与原告登记结婚前几个月已在外省市与其他男子结婚,并涉嫌诈骗
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拘留。原告给被告留下后路,由其在处理相关事宜后回来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但被告至今,均没有回来解除本次婚姻的意思。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荡然无存,没有挽回的余地,也因被告的不良行为影响了双方及双方家人的正常生活及感情。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某没有提交书面答辩,也没有到庭参加开庭。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5日,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第二天,双方便一起到浙江省上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开始
同居生活,但婚后共同生活短暂的时间被告便外出,此后一直不与原告联系,尚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生育子女,没有购置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认为被告是以婚姻为幌子骗取钱财,双方并无夫妻感情,且分居多年,因此,于2013年12月25日具状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的婚姻是双方自愿自主缔结的,但双方只有短暂的共同生活时间,之间没有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被告离开原告至今已多年,分居已满2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而被告既不到庭,也不答辩,可见被告也没有与原告和好的愿望,因此,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依法应予准许。虽然原告主张被告是一个专门以婚姻诈骗为生的女子,在与原告登记结婚前几个月已在外省市与其他男子结婚,并涉嫌诈骗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拘留,但根据原告提出的证据,本院无法查实被告是否确实存在上述事实,对原告提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认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北邦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智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