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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离婚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广东
[ 判院 ] 信宜市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Feb 18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茂信法合民初字第9号 [ 审官 ]
[ 代所 ] 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李创彬
[ 当人 ]
 
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XX省XX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茂信法合民初字第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创彬,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北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创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不久,双方于2009年11月6日到浙江省上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不够三天,被告因在其他省市的骗婚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没有生育孩子,也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事情发生后,原告经打听才知道,被告是一个专门以婚姻诈骗为生的女子,在与原告登记结婚前几个月已在外省市与其他男子结婚,并涉嫌诈骗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拘留。原告给被告留下后路,由其在处理相关事宜后回来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但被告至今,均没有回来解除本次婚姻的意思。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荡然无存,没有挽回的余地,也因被告的不良行为影响了双方及双方家人的正常生活及感情。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某没有提交书面答辩,也没有到庭参加开庭。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5日,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第二天,双方便一起到浙江省上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开始同居生活,但婚后共同生活短暂的时间被告便外出,此后一直不与原告联系,尚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生育子女,没有购置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认为被告是以婚姻为幌子骗取钱财,双方并无夫妻感情,且分居多年,因此,于2013年12月25日具状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的婚姻是双方自愿自主缔结的,但双方只有短暂的共同生活时间,之间没有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被告离开原告至今已多年,分居已满2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而被告既不到庭,也不答辩,可见被告也没有与原告和好的愿望,因此,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依法应予准许。虽然原告主张被告是一个专门以婚姻诈骗为生的女子,在与原告登记结婚前几个月已在外省市与其他男子结婚,并涉嫌诈骗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拘留,但根据原告提出的证据,本院无法查实被告是否确实存在上述事实,对原告提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北邦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智勇
附录法律条文内容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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