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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离婚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湖北
[ 判院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Jun 03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2549号 [ 审官 ] 钟小培
[ 代所 ] 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冯家启、王盟盟
[ 当人 ]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254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冯家启、王盟盟,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钟小培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郭 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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