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二终字第00087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北市保安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王庆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小兵,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凯旋,男,1992年8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赵太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北市保安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凯旋
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4年1月15日作出的(2013)相民一初字第00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淮北市保安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淮北市保安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
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淮北市保安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淮北市保安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王永进
审 判 员李向荣
代理审判员王 晖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孙莉珠
附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