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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辽宁
[ 判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Jun 12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沈河民二初字第40号 [ 审官 ] 皮晓赛、王畅
[ 代所 ] 辽宁多成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林瑾、郝希贤
[ 当人 ] 高颖、朱秀英
 
高颖与朱秀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XX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沈河民二初字第4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颖,女,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林瑾,辽宁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希贤,辽宁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秀英,女,1936年8月6日出生,汉族,沈阳市燃气公司工人(已退休)。
委托代理人:艾英复,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颖与被告朱秀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皮晓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畅、人民陪审员杨美慧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高颖承担。
审 判 长皮晓赛
代理审判员王 畅
人民陪审员杨美慧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李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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