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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甘肃
[ 判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Dec 12 08:00:00 CST 2013
[ 案号 ] (2011)酒肃民一初字第406号 [ 审官 ] 李玉明、张芸、庞春梅
[ 代所 ] 甘肃润物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周象文
[ 当人 ] 王斌、孙健、俞生林、赵疆东、新疆乌鲁木齐市博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王斌与孙健、俞生林、赵疆东、新疆乌鲁木齐市博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酒肃民一初字第406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斌,男,生于1992年3月5日。
委托代理人周象文,甘肃润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健,男,生于1989年3月9日。
被告俞生林,男,生于1966年2月12日。
被告赵疆东,男,出生日期不详。
被告新疆乌鲁木齐市博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原告王斌与被告孙健、被告俞生林、被告赵疆东、被告新疆乌鲁木齐市博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斌以被告孙健、被告俞生林、被告赵疆东、被告新疆乌鲁木齐市博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给其造成损害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23493.75元。
本院经查证后发现,原告王斌所受损害,是由郭中波所有的小轿车与深圳市凯通物流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所有的重型牵引车牵引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所致,而重型牵引车牵引重型半挂车均在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现原告王斌将新疆乌鲁木齐市博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列为本案被告有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0元(批准缓交),原告王斌不再予以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玉明
审判员张 芸
审判员庞春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鲁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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