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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广东
[ 判院 ]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Mar 06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潮安法民一初字第49号 [ 审官 ] 王少、李锦
[ 代所 ] 系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系广东乔博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杨楚程、苏泽填、陈仪斌
[ 当人 ] 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生聚村民委员会、陈楚藩
 
潮安区沙溪镇生聚村民委员会诉陈楚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XX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潮安法民一初字第4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生聚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
法定代表人:倪雄志,系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楚程、苏泽填,系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楚藩,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代理人:陈仪斌,系广东乔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生聚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陈楚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生聚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生聚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王  少  蓉
审 判 员 李  锦  孝
人民陪审员 辜  国  雄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洪文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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