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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政 [ 法院所属区域 ] 安徽
[ 判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Jan 16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3)皖行终字第00098号 [ 审官 ] 王新林、胡红、宋鑫
[ 代所 ] 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林志清
[ 当人 ] 秦开友、马XX市民政府
 
秦开友诉马XX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方案公告二审行政裁定书1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皖行终字第00098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秦开友,男,汉族,住安徽省马XX市。
委托代理人:秦小莉,女,汉族,住安徽省马XX市。
委托代理人:秦治樯,男,汉族,住安徽省马XX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XX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马XX市太白大道2008号。
法定代表人:魏尧,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利,该市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林志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马XX市雨山区佳山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马XX市雨山区佳山乡窑佳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任勇,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徐瑞宝,该乡政府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秦开友因诉马XX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方案公告一案,不服马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3)马行初字第000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秦小莉、秦治樯,被上诉人马XX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国利、林志清,被上诉人马XX市雨山区佳山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徐瑞宝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开友以涉案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秦开友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秦开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王新林
代理审判员胡 红
代理审判员宋 鑫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阮秀芳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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