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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安徽
[ 判院 ] 岳西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Jul 22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岳诉保字第00129号 [ 审官 ] 程灿玲
[ 代所 ] 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程锋
[ 当人 ] 定陶翔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定陶翔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岳武高速公路安徽段YW-05标项目部、中铁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岳诉保字第0012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定陶翔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烟台)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05622836-2。
法定代表人:张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锋,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岳武高速公路安徽段YW-05标项目部。
负责人:李锋,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中铁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明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陶翔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岳武高速公路安徽段YW-05标项目部、中铁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陶翔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中铁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岳武高速公路安徽段YW-05标项目部在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账号××××0018中存款26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定陶翔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中铁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岳武高速公路安徽段YW-05标项目部在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账号××××0018中存款26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程灿玲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闵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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