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Fri Nov 15 09:37:08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是:法律家  >>  案例裁判文书查询  >>  裁判文书详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 号: 大  中 
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交通 [ 法院所属区域 ] 江苏
[ 判院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Apr 01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 审官 ] 王彪
[ 代所 ] 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季金楼
[ 当人 ] 李知道、孙士宏、宝应县运输管理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
 
李知道与孙士宏、宝应县运输管理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XX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宝民初字54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知道。
委托代理人季金楼,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士宏。
被告宝应县运输管理所。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
负责人荀为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扬、崔道扣,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知道与被告孙士龙、宝应县运输管理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知道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知道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250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彪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崔梦惠

 

已有0条评论
您还没有登录!登录注册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