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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广东
[ 判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Apr 21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233号 [ 审官 ] 陈佩勤
[ 代所 ] 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陈艳伶、肖荣
[ 当人 ] 广州市阿尔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南方碱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阿尔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南方碱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23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市阿尔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洪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艳伶,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南方碱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州市阿尔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南方碱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佩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多年来一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7月8日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NJCGY05210063007),被告向原告购买:1、中继柜(型号GGD)1台,单价7500元;2、软起动柜(型号GGD)2台,单价108000元,小计216000元;3、控制箱(型号XL)1台,单价1500元,以上产品合计人民币292500元;该合同还对交货地点、运输方式、质量验收标准、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质量异议期限、结算方式及期限和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其后,原告已经按该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义务,并且被告负责人员于2010年5月18日收货并签收《送货清单》(工程编号:NJCGY05210063007)。另外,原告又根据被告的订购要求送货,被告收了货物并签收了2010年1月14日的《送货清单》(编号:2010AEP0091)、2010年12月31日的《送货清单》(编号:2010AUP201083367)、2011年4月18日的《送货清单》(编号:2010AEP201083368),该送货清单货款另计106178元。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已经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在原告多次催讨的情况下,被告于2013年7月10日开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人民币398678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拖延原告,该剩余货款至今尚未支付。原告与被告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双方应严格遵守相互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支付全部款项,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398678元,并从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审理过程中,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东南方碱业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广州市阿尔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64500元,并于原告广州市阿尔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广东南方碱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具8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十天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广州市阿尔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3640元,由原告广州市阿尔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三、如被告广东南方碱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则本案纠纷即已全部了结。如被告广东南方碱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广州市阿尔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广东南方碱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未清偿的上述货款,并有权就未清偿的上述货款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陈佩勤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何泽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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