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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资源 [ 法院所属区域 ] 重庆
[ 判院 ] 铜梁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Oct 14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铜法行初字第00063号 [ 审官 ] 晏恒
[ 代所 ] 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兰斌
[ 当人 ] 重庆市森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森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铜法行初字第0006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森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21326-5,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太平镇白云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吴长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兰斌,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50432089-2),所在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北环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陈治民,男,该局局长。
第三人周上天,男,汉族,1972年7月5日出生。
原告重庆重庆市森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4年10月10日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森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重庆市森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晏 恒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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