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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申请 [ 法院所属区域 ] 四川
[ 判院 ] 乐至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Jun 23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乐至执字第409号 [ 审官 ] 杨荣光、邓永伟、陈静
[ 代所 ] 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陆澜
[ 当人 ] 四川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乐至县菲伯萨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乐至执字第409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494603-2。
法定代表人胡晔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澜,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至县菲伯萨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48501-X。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四川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乐至县菲伯萨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3)乐至民初字第7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2014年3月3日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77200元,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勇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乐至县菲伯萨投资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公告期已届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乐至县各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在乐至县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执行人员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77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乐至执字第4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荣光
审判员邓永伟
审判员陈 静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肖皓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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