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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福建
[ 判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Sep 15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晋民初字第4280号 [ 审官 ] 吴声坛
[ 代所 ] 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黄生祥
[ 当人 ] 扈立翠、柯春河、陈德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许维瑞
 
原告扈立翠与被告柯春河、陈德芳、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晋民初字第4280号
原告扈立翠,
【当事人信息】
委托代理人藤久银。
被告柯春河,
被告陈德芳,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紫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婉萍、陈强。
被告许维瑞,
委托代理人黄生祥,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查明,本案与原告许维瑞与被告柯春河、陈德芳、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系同一起交通事故引起,该案案号为(2014)晋民初字第5496号。现原告扈立翠申请将本案合并于(2014)晋民初字第5496号案件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方便各方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合并于本院(2014)晋民初字第5496号案件中审理。
审判员吴声坛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叶宏文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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