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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山东
[ 判院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Feb 10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3)德中民申字第98号 [ 审官 ] 张延军、吴东锋、郝全树
[ 代所 ] 山东华求实律师事务所、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李斌、高义前
[ 当人 ] 李高涛、李高起、平原县桃园街道办事处大芝坊社区西大马居民小组、李高坡
 
李高涛与李高起、平原县桃园街道办事处大芝坊社区西大马居民小组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德中民申字第98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高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斌,山东华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高起,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义前,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平原县桃园街道办事处大芝坊社区西大马居民小组。
负责人:李三宝,组长。
原审被告:李高坡,男,成年。
再审申请人李高涛因与被申请人李高起、原审被告平原县桃园街道办事处大芝坊社区西大马居民小组、李高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德中民终字第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李高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张延军
审判员吴东锋
审判员郝全树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刘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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