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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离婚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福建
[ 判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Mar 27 08:00:00 CST 2015
[ 案号 ] [ 审官 ] 梁玉婷
[ 代所 ] 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肖世贵
[ 当人 ]
 
原告陈X1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芗民初字2158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X1,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肖世贵,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张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1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X1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1以再给被告张某某一次机会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1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X1负担。
代理审判员梁玉婷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傅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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