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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事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安徽
[ 判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Feb 25 08:00:00 CST 2015
[ 案号 ] (2014)花民二初字第00653号 [ 审官 ] 许林
[ 代所 ] 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费本根、张英俊
[ 当人 ] 车军、马鞍山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新尚、安徽省磊鑫科技有限公司
 
车军与马鞍山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新尚等管辖裁定书
 
 
安徽省马XX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花民二初字第00653-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车军,男。
委托代理人:费本根,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文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朱新尚,男。
被告:安徽省磊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维保,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英俊,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证据】

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军与被告马鞍山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新尚、安徽省磊鑫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马鞍山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磊鑫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受理了(2014)花民二初字第00653号案件,同日法院还受理了原告车军与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4)花民二初字第00646号至第00652号、第00654号至(2014)花民二初字第00658号12件案件,标的额总额1966万元,已超过300万元,上述争议实属同一争议,原告伪造、变造证据,规避级别管辖,特请求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安徽省马XX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受理的(2014)花民二初字第00646号至(2014)花民二初字第00658号13件案件,在事实上有关联,证据上有交叉,争议的事实具有整体性,且标的额总额达1900余万元,超过本院管辖标准,本案应当移送至安徽省马XX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马鞍山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磊鑫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马XX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许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蒋新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被告辩称】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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