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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事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江苏
[ 判院 ] 太仓市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Apr 02 08:00:00 CST 2015
[ 案号 ] (2015)太知民初字第00026号 [ 审官 ] 林森、胡兴瑞
[ 代所 ] 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托代理人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周二伟、唐小伟
[ 当人 ]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太仓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与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9)
 
 
XX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太知民初字第00026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当事人信息】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周二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小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孟春。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为音集协)与被告太仓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花园酒店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周二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花园酒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音集协诉称: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三辑)收录了21个著作权人共520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其中,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共有20部(韩红等人演唱)。原告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6月29日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著作权人将其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授权音集协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版权使用费用,并授权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音集协曾就版权使用费交纳事宜与被告花园酒店公司商谈,要求其按照规定交纳版权使用费,但被告花园酒店公司至今尚未交纳版权使用费,并继续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本案所涉作品。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和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风雨中的美丽》等13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8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元(即律师费);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原告证据】

原告音集协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音像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该音像出版物内共有包括13部涉案作品在内的343部MTV音乐电视作品,证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相关著作权;
证据2、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于2013年4月16日出具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70号《公证书》,XX省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于2013年9月12日出具的(2013)宁雨证经内字第272号《公证书》,证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相关授权合同,将其相关著作权信托给原告管理,原告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3、XX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于2014年9月12日出具的(2014)宁秦证民内字第3660号《公证书》,证明被告花园酒店公司在其经营的KTV包间内营业性放映《风雨中的美丽》等13部MTV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原告的权利;
【被告辩称】

证据4、《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发生律师费1000元。被告花园酒店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均出示了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

本院将结合以下认定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力予以综合认定。
综合本案当事人的举证及庭审,本院查明事实如下: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的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ISRCCN-A01-11-374-00/V.J6)中收录了包括涉案的《风雨中的美丽》、《那个冬季》、《格桑花开》、《家乡》、《你不会回来》、《情人》、《原野》等13部作品在内的多部音乐电视作品,在唱片封面上,载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根据该出版物的内页标示,《风雨中的美丽》、《穿行》、《格桑花开》、《家乡》、《那个冬季》、《那片海》、《你不会回来》、《飘》、《情人》、《天空》、《天亮了》、《喜玛拉雅》、《相爱》、《醒了》、《雪》、《雪域光芒》、《原野》、《在北京的金山上》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6月29日,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复制权、放映权等相关著作权信托给原告管理,并约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第一条约定,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复制权是指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及其他形式的复制权利。合同第二条约定,上述放映权、复制权包括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3年6月6日,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声明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依然有效,合同有效期至2015年6月29日。
【书记员】

2014年7月30日,XX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依据音集协委托代理人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x的申请,进行了相关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14年9月12日出具了(2014)宁秦证民内字第366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2014年7月30日晚19时,公证人员随同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周x来到位于XX省太仓市人民北路的花园国际会所(隶属于太仓花园酒店公司),公证人员使用自备的拍摄设备对门头进行拍摄,周x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V310包间,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周x对用于存储本次摄像视频的索尼数码HD摄录一体机(型号:HDR-CX290E)的SD卡内存进行清洁,经公证人员检查确认,内存为空;随后,周x在该包间内安放摄录一体机,并在包间内配置的点歌系统上查找、播放音乐电视作品,同时使用摄录一体机对播放的歌曲进行不间断录制,获取视频片段共四个,共包含235部音乐电视作品;后周x刷卡结账支付人民币910元,取得商户名为太仓花园国际会所的POS单一张、名片一张以及抬头为太仓花园国际会所的查询单一张。之后周x将有上述视频内容的SD卡交给公证人员保管,公证人员于当晚将SD卡中的四个视频片段复制存入自备的存储设备中后,SD卡交还周x保管;在公证处,公证员将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并将拍摄所得视频刻录制成光盘附于公证书,复印了现场所得票据,将原件交还周x保管。《公证书》附件歌单列表中列明了所点的235首歌曲名称及其演唱者。

经比对,上述摄像中所包含的《风雨中的美丽》等13部音乐电视视频内容与原告提交的音像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中所对应的13部音乐电视作品内容相吻合。但《你不会回来》和《家乡》2部音乐电视视频在背景画面上基本相同,无实质区别。另查明,2014年7月10日,音集协与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音集协委托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指派周x律师就本案进行诉讼代理,双方约定在一审判决生效后由音集协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类型。在本案中,扣除《你不会回来》和《家乡》2部音乐电视视频,涉案的另外11部音乐电视视频通过构思、摄影、表演、合成等汇集了一系列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你不会回来》和《家乡》2部音乐电视视频在背景画面上基本相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要求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投入某种智力性劳动,具有最低程度的独创性,两部背景画面相同的音乐电视视频并非均能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因此,本院根据词曲同背景画面的关联程度等因素,认定本案的《家乡》系具有独创性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你不会回来》则不属于本案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上述12部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之著作权应归属于制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音集协提供的音像出版物显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在无其他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上述主体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中,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与音集协签订了相关的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音集协管理,并约定了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因此,音集协可以就本案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上述两种权利均属著作财产权。在本案中,扣除不属于本案著作权保护范围的音乐电视《你不会回来》之外,经比对,被控侵权的《风雨中的美丽》等12部音乐电视作品与原告提交的音像出版物中所对应的音乐电视作品内容相吻合,被告花园酒店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场所为消费者提供上述12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并收取费用,属于商业性经营行为,该行为侵害了音集协及著作权人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和放映权,被告花园酒店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风雨中的美丽》等12部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律师费)的赔偿数额,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因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花园酒店公司包厢或终端数量,也未举证证明被告花园酒店公司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等,故原告音集协所遭受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在本案中无法确定,原告音集协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花园酒店公司因为侵权所获的违法所得,因此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数量、知名度、被告花园酒店公司的营业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6000元。被告花园酒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仓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风雨中的美丽》等12部作品(作品清单见附件1)复制权和放映权的行为,并从曲库中删除上述作品。
二、被告太仓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上述款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或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市支行营业部,账号:45×××14。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太仓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负担。该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XX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XX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林 森

代理审判员胡兴瑞
人民陪审员胡其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浦 静
附件1:12部音乐电视作品清单
序号歌曲名演唱著作权人风雨中的美丽韩红
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格桑花开韩红家乡韩红那个冬季韩红飘韩红情人韩红天空韩红相爱韩红喜玛拉雅韩红醒了韩红原野韩红雪域光芒韩红
附件2: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
第八条第一款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第十条第一款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
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五条第一款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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