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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广东
[ 判院 ] 信宜市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Jan 29 08:00:00 CST 2015
[ 案号 ] (2014)茂信法合民初字第195号 [ 审官 ] 邱南洪、杨北邦
[ 代所 ] 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李创彬
[ 当人 ] 黎承镜、黎承东、谢辉
 
黎承镜与黎承东、谢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XX省XX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茂信法合民初字第19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黎承镜,男,汉族,住信宜市。
委托代理人黄蓝秀,女,汉族,住信宜市。
委托代理人李创彬,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承东(曾用名黎承光),男,汉族,住信宜市。
委托代理人黄益鸿,男,汉族,住信宜市。
被告谢辉,男,汉族,住信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承镜诉被告黎承东、谢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承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黎承镜自愿全额负担。
审 判 长邱南洪
审 判 员杨北邦
人民陪审员陈宜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崔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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