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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申请 [ 法院所属区域 ] 安徽
[ 判院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May 13 08:00:00 CST 2015
[ 案号 ] (2015)来执字第00029号 [ 审官 ] 唐明翠、张玉碧、刘开淼
[ 代所 ] [ 代师 ] >危海辉
[ 当人 ] 来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来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玉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来执字第00029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来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镇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危海辉,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吴玉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来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玉华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03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吴玉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来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206120元并支付违约金。来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玉华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0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明翠
审判员张玉碧
审判员刘开淼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房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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