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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申请 [ 法院所属区域 ] 安徽
[ 判院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May 13 08:00:00 CST 2015
[ 案号 ] (2015)来执字第00108号 [ 审官 ] 唐明翠、张玉碧、刘开淼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王和花
 
王和花与熊绍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来执字第00108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和花,无业。
被执行人:熊绍彬,工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和花与被执行人熊绍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17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熊绍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和花借款本金人民币6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王和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熊绍彬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1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明翠
审判员张玉碧
审判员刘开淼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房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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