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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离婚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福建
[ 判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May 05 08:00:00 CST 2015
[ 案号 ] (2015)龙新民初字第3132号 [ 审官 ] 林剑桥
[ 代所 ] 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李支森
[ 当人 ]
 
杨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新民初字第3132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李支森,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杨某以打算再给被告卢某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林剑桥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陈翠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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