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955号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省源天工程公司。住所地:XX省增城市。
法定代表人:杨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蒙立冰,广东富临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创新高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苏瑞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长发,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关艳冰,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XX省源天工程公司健安医院。住所地:XX省增城市。
法定代表人:何跃龙,院长。
再审申请人XX省源天工程公司(下称源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创新高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创新高公司)、第三人XX省源天工程公司健安医院(下称健安医院)企业承包
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源天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程序不当。一审中源天公司请求解除涉案《托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一审判决认定上述协议有效并驳回源天公司的请求。二审中源天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上述协议无效及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并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二审法院对源天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在未经一审审理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认定,违反了两审终审制度。二审法院对源天公司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亦未进行审查及作出裁定,剥夺了源天公司自行处理诉权的自由。(二)原审适用
法律错误。健安医院系源天
公司设立的全民所有制及非营利性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可享受财政补助及税收优惠,创新高公司承包健安医院是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从事营业性医疗服务,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涉案协议名为托管实为承包,创新高公司无医疗资质也无专业医疗团队及医院管理经验,为牟取利益违规经营致
医疗事故时常发生,有违源天公司设立非营利医院的宗旨。此外,健安医院属于国有资产,涉案承包协议的签订没有按规定经得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同意。因此,涉案协议符合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关于
合同无效情形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协议。(三)原审认定涉案协议没有约定管理费、水电费、五保一金的缴费时间,与事实不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企业
承包合同纠纷,虽然源天公司在一审中未提出涉案合同即《托管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的主张,但因
合同效力问题属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也是对涉案纠纷进行裁判的基础,一审法院对该问题已经进行了论述和认定,故二审法院对源天公司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的合同无效主张直接作出认定和处理,程序并无不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应当在宣判前提出;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的,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源天公司在未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与上述法律及
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二审法院对其撤诉请求未予采纳并无不当。源天公司主张涉案合同无效依据不足,原审认定涉案合同有效,亦无不当。此外,涉案《托管协议》约定“自协议签定起乙方(创新高公司)付给甲方(源天公司)管理费”,但未对每一期管理费的具体交纳时间作出明确约定,故原审认定涉案合同没有约定管理费等的交纳时间,有事实依据。源天公司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驳回XX省源天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黄湘燕
审 判 员胡晓清
代理审判员张 磊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谢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