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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福建
[ 判院 ]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Feb 27 08:00:00 CST 2015
[ 案号 ] (2015)元民初字第185号 [ 审官 ] 曾佑勃
[ 代所 ] 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潘长辉
[ 当人 ] 福建省三明市三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三明市海鑫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福建省三明市三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海鑫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元民初字第18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省三明市三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富文路4号。
法定代表人童桂贤。
委托代理人潘长辉,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海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长安路11号8幢。
法定代表人林永新。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省三明市三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海鑫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三明市三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三明市三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福建省三明市三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曾佑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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