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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河南
[ 判院 ] 新野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Feb 24 08:00:00 CST 2015
[ 案号 ] (2014)新民商初字第00166号 [ 审官 ] 张志胜、乔妍丽
[ 代所 ] 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沈晨永
[ 当人 ] 乔春聚、乔国西、新野县邮政局、段保庆
 
原告乔春聚、乔国西与被告新野县邮政局、段保庆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XX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商初字第00166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乔春聚,男,1944年10月2日出生。
原告乔国西,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沈晨永,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野县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冬生,局长。
被告段保庆,男,65岁,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春聚、乔国西与被告新野县邮政局、段保庆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春聚、乔国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乔春聚、乔国西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张志胜

审 判 员乔妍丽
人民陪审员王炳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 记 员赵彦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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