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泉民初字第1906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晋江市见来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颜建成,总经理。
原告:曾碧玲,女,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
委托代理人:孙忠秋,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昆鹏,系晋江市安海镇涵贝儿母婴用品经营部业主。
被告:晋江熙之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XX市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昆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晰,XX市名牌研究会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见来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曾碧玲与被告王昆鹏、晋江熙之涵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江市见来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曾碧玲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晋江市见来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曾碧玲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晋江市见来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曾碧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晋江市见来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曾碧玲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铜坚
代理审判员黄玮鹏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