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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陕西
[ 判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Jan 19 08:00:00 CST 2012
[ 案号 ] (2011)长民初字第395号 [ 审官 ] 山燕妮、杨霖、田力
[ 代所 ] 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雷向民、闫武龙
[ 当人 ] 范卫岗、范卫民、王利
 
范卫岗与范卫民、王利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长民初字第39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卫岗。
委托代理人李和平。
被告范卫民。
委托代理人文军义。
被告王利。
委托代理人雷向民,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武龙,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卫岗与被告范卫民、王利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经本院于2010年8月4日作出(2010)长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经被告王利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西民一终字第1072号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重审诉讼中,原告范卫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卫岗以其诉讼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卫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范卫岗承担。
审 判 长山燕妮
代理审判员杨 霖
代理审判员田 力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张慧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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