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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山东
[ 判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Dec 30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聊东民初字第4132号 [ 审官 ] 孙利群
[ 代所 ] 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陈国昌
[ 当人 ] 聊城百顺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乃磊、高唐县财政局
 
聊城百顺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李乃磊、高唐县财政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聊东民初字第4132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聊城百顺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东路53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洋,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国昌,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乃磊,男。
被告高唐县财政局,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金城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李公敏,局长。
原告聊城百顺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乃磊、高唐县财政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聊城百顺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乃磊、高唐县财政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聊城百顺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孙利群

人民陪审员孙海瑛
人民陪审员张修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 记 员侯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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