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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离婚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江苏
[ 判院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Sep 04 08:00:00 CST 2012
[ 案号 ] (2012)宝民初字第1187号 [ 审官 ] 顾晓光
[ 代所 ] 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季金楼
[ 当人 ]
 
邵某某与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XX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宝民初字第118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某某。
委托代理人季金楼,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钮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以离婚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
审判员顾晓光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于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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