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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广东
[ 判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Dec 12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186号 [ 审官 ] 吴行政、陈智扬、黄健晖
[ 代所 ] 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梁润冰、郭斌
[ 当人 ] 唐本芬、佛山市南海大沥史力克箱包制品有限公司
 
唐本芬与佛山市南海大沥史力克箱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XX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186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本芬,女,汉族,1965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梁润冰,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万兴,男,汉族,1962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大沥史力克箱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梁敬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斌,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植荣炯,男,汉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住XX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本芬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大沥史力克箱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本芬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本芬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唐本芬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合共10元,由上诉人唐本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吴行政
审 判 员陈智扬
代理审判员黄健晖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廖 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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