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蛟民执字第586-1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农种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怀财(蛟河市草莓研究所业主)。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农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农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怀财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蛟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
调解书,文书内容:一、解除原告北农公司与被告李怀财之间签订的草莓组培苗买卖合同。二、被告李怀财当庭给付原告北农公司货款本金350,000.00元,并于2013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北农公司剩余货款1,150,000.00元,赔偿其他损失76,000.00元。三、如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二项的给付义务,则被告李怀财除应给付原告北农公司货款本金1,150,000.00元、其他损失76,000.00元外,另行支付
违约金20,000.00元。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683.00元,减半收取9,841.50元由原告负担。该调解书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农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怀财履行生效
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4,86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怀财送达了执行
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于2013年11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怀财开办的草莓研究所在蛟河市农业银行的账户,并于2013年12月25日扣划该账户存款300,000.00元[(2013)蛟民执字第585号案件扣划,两件案件当事人相同],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职权于2013年11月14日查询李怀财名下存款情况,查明李怀财在蛟河农村商业银行城郊支行有存款6,197.00元,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将该账户冻结[(2013)蛟民执字第585号案件冻结,两件案件当事人相同],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查询李怀财名下房产情况,查明李怀财名下有房屋,本院于当日作出(2013)蛟民执字第586号执行
裁定书,裁定查封该房屋,后经调查得知该房屋为李怀财开办的蛟河市草莓研究所厂房,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查询李怀财名下车辆情况,查明李怀财名下无车辆,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取李怀财笔录,查明李怀财名下有土地4亩,该土地用于培育草莓。经办案人将该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北农公司时,北农公司暂时不申请拍卖李怀财名下的房产,且同意本案中止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农公司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蛟河市人民法院(2013)蛟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初艳忠
审判员孙 杨
审判员郭春青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鲍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