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定民初字第3318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明珠、张杰,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
结婚登记,婚后生男孩张某甲和、女孩张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婚姻基础,婚后被告经常酗酒,不关心原告,并对原告实施
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请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男孩张某甲和、女孩张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答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男孩张某甲和女孩张某乙。原、被告婚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引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关乎社会的稳定。原、被告双方均有享受家庭温暖、幸福的权利,也都有为家庭和谐、幸福做出努力的义务。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其要求与被告离婚,不予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马胜旗
审 判 员许 芳
人民陪审员卢庆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张 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