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深龙法执字第923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XX,女,汉族,身份证地址:XX省深圳市。
申请执行人吴XX,男,汉族,身份证地址:XX省深圳市。
委托代理人王云彬,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武南,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XX,男,汉族身份证地址:XX省五华县。
被执行人张XX,女,汉族,身份证地址:XX省五华县。
申请执行人吴XX、吴X与被执行人陈XX、张XX确认
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690号民事
调解书已发生
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1500000元及利息暂计36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受理费9150元,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
通知书、民事
裁定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也未按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据此,本院依法通过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管理、房地
产权登记等部门查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向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查证结果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69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翟新立
执行员袁海强
执行员罗超群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