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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事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安徽
[ 判院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Jan 06 08:00:00 CST 2015
[ 案号 ] (2015)马民三初字第00015号 [ 审官 ] 曹悝元、陈广金、周永龙
[ 代所 ] 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费本根、史永红
[ 当人 ] 马XX市鑫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马XX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马XX市飞龙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马XX市鑫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马XX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马XX市飞龙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安徽省马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三初字第0001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XX市鑫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费本根,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永红,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XX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天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马XX市飞龙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利民公司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德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德玲。
被告:汤光金,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XX市雨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市鑫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德玲、汤光金、马XX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马XX市飞龙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X市鑫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帐户上的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马XX市鑫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马XX市海狮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马XX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马XX市飞龙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赵德玲、汤光金银行帐户上的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曹悝元
审 判 员陈广金
代理审判员周永龙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左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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