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929号
【当事人信息】
法定代表人张成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志鹏,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姬烨,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丽君,女,汉族,1960年1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培,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如田,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隆地产)与被上诉人赵丽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赵丽君于2014年3月26日向XX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台隆地产为赵丽君办理退休申报手续;2、判令台隆公司赔偿赵丽君养老待遇损失以每月2300元计算至办理其享受养老待遇时止;3、判令台隆地产为赵丽君补缴1992年10月至2010年10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不能补缴赔偿赵丽君损失20800元;4、判令台隆地产赔偿2010年5月至11月未为赵丽君缴存住房公积金损失1400元及利息;5、判令台隆地产返还赵丽君风险抵押金2000元及利息;6、判令台隆地产支付未与赵丽君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68000元;7、本案诉讼费由台隆地产承担。XX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台隆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台隆公司委托代理人邓志鹏、姬烨,被上诉人赵丽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培、杜如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审经审理查明,赵丽君于1979年10月被XX市金水区革命委员会劳动科招收为集体所有制正式工人,台隆地产1992年10月登记成立后,赵丽君在台隆地产担任会计及出纳。1993年3月13日,赵丽君向台隆地产缴纳了2000元的风险抵押金,至今尚未返还。2009年4月15日,赵丽君养老保险关系自郑州中通投资有限公司转入台隆地产。2007年9月底,赵丽君到台隆地产为股东的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但工资仍由台隆地产发放。自2008年4月起,赵丽君的工资由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放(该公司系独立法人,但其人财物由台隆地产审批管理),但赵丽君的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台隆地产,台隆地产为赵丽君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至2014年1月(2013年赵丽君实用月工资为2074元),期间赵丽君向台隆地产缴纳了自己应承担的养老保险金。2011年11月,赵丽君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赵丽君多次向台隆地产申请退休,台隆公司未予办理。赵丽君于2014年3月31日向XX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不予受理,赵丽君诉于法院。
另查明,赵丽君与台隆地产及XX市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未签订劳动合同。
【原审裁判】
原审法院认为,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
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返还其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本案赵丽君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故本案赵丽君请求台隆地产返还风险抵押金,该院应当支持。但赵丽君请求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及
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本案赵丽君自1992年到台隆地产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台隆地产仍未签订劳动合同,赵丽君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其在2014年4月提起仲裁,其该项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其要求台隆地产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该院不予支持。3、劳动者退休后,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可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赵丽君于2010年11月满50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台隆地产作为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赵丽君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因台隆地产未按时办理,且无赵丽君拒绝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形,致使赵丽君无法领取养老金,造成经济损失,台隆地产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赵丽君要求台隆地产赔偿养老金损失,该院予以支持。其赔偿数额按照其退休前养老金缴纳实用月工资标准2074元确定,赔偿期间该院暂支持至法庭辩论结束前即2014年7月。赵丽君过高要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赵丽君要求台隆地产为其办理退休申报手续,补缴医疗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是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该院不予处理。台隆地产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风险抵押金不属于劳动争议,其理由不能成立,台隆地产辩称赵丽君申请退休已超过诉讼时效,其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七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0年12月至2014年7月的退休金损失计91256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风险抵押金2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台隆地产上诉称:1、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只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与否参考的凭证之一,而非唯一凭证。赵丽君到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后,其工资、考勤、等均有该物业公司统一发放和管理,赵丽君与该物业公司形成新的事实劳动关系,赵丽君与台隆地产不存在劳动关系。2、即使台隆地产与赵丽君存在劳动关系,赵丽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不一定必然要退休。赵丽君主张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并非台隆地产所致,且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台隆地产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3、一审法院以赵丽君2013年实用月工资为标准计算退休金损失,计算标准严重错误,违反养老金计发的相关规定。4、赵丽君虽无法领取养老金,台隆地产仍足额为其缴纳社保金至2014年4月,并从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每月领取工资,不存在给赵丽君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请求:1、依法撤销XX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由赵丽君承担。
被上诉人赵丽君答辩称:1、台隆地产与赵君丽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自1992年10月赵丽君进入台隆地产工作直至2010年11月赵丽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赵丽君已连续工作满十年,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台隆地产作为用人单位,对符合退休条件的赵丽君未履行办理退休手续义务,导致赵丽君至今不能享受养老待遇,因此遭受损失台隆地产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台隆地产的上诉无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达到规定工龄年限,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2010年11月赵丽君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赵丽君要求台隆地产返还风险抵押金、为办理退休手续造成退休金损失的理由正当,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台隆地产于1992年10月登记成立赵丽君即到台隆地产工作,后到台隆地产为股东的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但赵丽君基本养老保险金仍由台隆地产缴纳至2014年1月。故台隆地产称其不应赔偿因未为赵丽君办理退休手续而造成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要求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事实清楚,结果适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马增军
审 判 员贾建新
代理审判员黄跃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