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Fri Nov 15 06:52:54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是:法律家  >>  案例裁判文书查询  >>  裁判文书详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 号: 大  中 
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广东
[ 判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Mar 10 08:00:00 CST 2015
[ 案号 ] (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230号 [ 审官 ] 邱碧媛
[ 代所 ] 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司启强
[ 当人 ] 深圳市久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振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久霖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振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XX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23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久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76498920-X。
法定代表人苏惠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启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建军,男,汉族,1983年8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深圳市振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665。
法定代表人潘伟。
上列原告深圳市久霖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振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人民币119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1900元;2、本案诉讼费和诉前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1900元属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振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久霖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1900元。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元,财产保全费139元,合计188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邱碧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王燕文
书记员陈丽君

 

已有0条评论
您还没有登录!登录注册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