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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山东
[ 判院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Oct 27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济民终字第1803号 [ 审官 ] 朱壮男、张杰、马斌
[ 代所 ] 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赵相强
[ 当人 ] 成保银、成广齐、成兆艳
 
成某、成兆艳与成保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终字第1803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保银。
委托代理人赵相强,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广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兆艳。
委托代理人成广齐(系成兆艳之父)。
上诉人成保银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汶上县人民法院(2013)汶民一初字第2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查明】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汶上县人民法院(2013)汶民一初字第22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汶上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朱壮男
审 判 员张 杰
代理审判员马 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楚亭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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