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民二商终字第326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即墨市大信镇抬头二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秀平,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爱波,山东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菲,山东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田。
【审理经过】上诉人即墨市大信镇抬头二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李玉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商初字第2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王立春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卞冬冬担任本案主审,与审判员逄明福共同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即墨市大信镇抬头二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即墨市大信镇抬头二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即墨市大信镇抬头二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元,本院减半收取51元,由上诉人即墨市大信镇抬头二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王立春
审 判 员逄明福
代理审判员卞冬冬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黄显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