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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河北
[ 判院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Dec 29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大民初字第1409号 [ 审官 ] 李世钧
[ 代所 ] 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何晓刚
[ 当人 ]
 
吴某与范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大民初字第140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何晓刚,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农民。
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受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范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世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李世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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