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Fri Nov 15 06:47:57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是:法律家  >>  案例裁判文书查询  >>  裁判文书详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 号: 大  中 
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福建
[ 判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Jan 30 08:00:00 CST 2015
[ 案号 ] (2015)南民初字第588号 [ 审官 ] 黄振东
[ 代所 ] 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黄生祥
[ 当人 ] 刘荣宗、福建省南安市聚源石材有限公司
 
刘荣宗诉福建省南安市聚源石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588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荣宗,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XX省上饶市。
委托代理人黄生祥,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聚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石井镇三乡村3组。
法定代表人张泛章,公司负责人。
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刘荣宗诉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聚源石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荣宗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荣宗以其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聚源石材有限公司庭外进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荣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13元,由原告刘荣宗负担。
审判员黄振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为金

 

已有0条评论
您还没有登录!登录注册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