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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福建
[ 判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Feb 12 08:00:00 CST 2015
[ 案号 ] (2015)南民初字第1313号 [ 审官 ] 张朝新
[ 代所 ] 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黄生祥、张主龙
[ 当人 ] 刘荣宗、福建省泉州顺成石业有限公司
 
刘荣宗诉福建省泉州顺成石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31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荣宗,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XX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代理人黄生祥、张主龙,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泉州顺成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敬章,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于2015年02月05日立案受理原告刘荣宗与被告福建省泉州顺成石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荣宗于2015年0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荣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荣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荣宗承担。
审判员张朝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萍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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