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Fri Nov 15 06:56:53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是:法律家  >>  案例裁判文书查询  >>  裁判文书详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 号: 大  中 
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福建
[ 判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Jan 26 08:00:00 CST 2015
[ 案号 ] (2015)南民初字第655号 [ 审官 ] 黄振东
[ 代所 ] 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黄生祥
[ 当人 ] 戴凤英、许秋林
 
戴凤英诉许秋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65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戴凤英,女,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XX省九江市永修县滩溪镇胡家村石符二组27号,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6701146781。
委托代理人黄生祥,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秋林,男,196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水头镇仁福村下埕8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110184417。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戴凤英诉被告许秋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戴凤英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戴凤英以其与被告许秋林庭外进行协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戴凤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戴凤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振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为金

 

已有0条评论
您还没有登录!登录注册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