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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事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河南
[ 判院 ] 夏邑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Mar 19 08:00:00 CST 2015
[ 案号 ] (2015)夏民初字第00262号 [ 审官 ] 宋治业
[ 代所 ] 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王海燕、李昊杰
[ 当人 ]
 
曹某某与朱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XX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262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某某,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海燕、李昊杰,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朱某某(又名朱曾用),女,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景亮,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判人员】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治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宋治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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