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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广东
[ 判院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Dec 04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穗番法楼民初字第597号 [ 审官 ] 黄健华
[ 代所 ] 系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王鲁
[ 当人 ] 张锦光、李瑞萍、何锡洪
 
张锦光、李瑞萍与何锡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XX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穗番法楼民初字第597号
原告:张锦光,是住广州市南沙区黄阁宏力沙石埸个体工商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瑞萍。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鲁,系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锡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锦光、李瑞萍诉被告何锡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已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锦光、李瑞萍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锦光、李瑞萍负担。
审判员黄健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何逸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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