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藏法民一终字第9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发明,男,汉族,系四川省南部县人,现住西藏拉萨市城关区。
委托代理人连双雄,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珂,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萍乡市安源区东门外安源路三眼井。组织机构代码74197071-7。
法定代表人应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丽,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那曲地区索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西藏那曲地区索县亚拉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4193008-8。
法定代表人次仁龙培,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杨勇,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黄发明与被上诉人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那曲地区索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藏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那中民初字第03号民事判决。对此,黄发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旺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索朗次仁、代理审判员张林参加评议,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发明及委托代理人连双雄、被上诉人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丽丽、被上诉人西藏那曲地区索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勇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查明】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那中民初字第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藏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旺珍
审 判 员 索朗次仁
代理审判员 张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旦增曲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