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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抢劫罪 [ 法院所属区域 ] 北京
[ 判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Sep 28 08:00:00 CST 2006
[ 案号 ] (2006)海刑初字第2842号 [ 审官 ] 王冬香
[ 代所 ] 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陈红玲
[ 当人 ] 戚峻阁
 
戚峻阁抢劫案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海刑初字第284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戚峻阁,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于XX省XX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铁西区启明街13号。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5月4日被羁押,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红玲,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1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峻阁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戚峻阁及其辩护人陈红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峻阁伙同吉书昊(男,16岁,另行处理)于2006年5月4日凌晨1时许,携带刀具在本市海淀区西三环航天桥下路边,伺机对路人实施抢劫时,被巡逻民警抓获,作案工具同时被起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曲一民、刘国明、吉书昊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峻阁预谋抢劫公民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戚峻阁为实施抢劫犯罪积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戚峻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4日起至2007年1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冬香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 阳
书 记 员 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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