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贺八法执字第167-1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维东,现住四川省充县。
被执行人:苏汉飞,现住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龙启升,现住贺州市八步区。
申请执行人王维东与被执行人苏汉飞、龙启升
健康权纠纷一案,XX省江门市新会人民法院(2012)江新法民一初字第1150号民事
判决书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启升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贺州市贺街镇支行账户:62179963400000258XX内有存款,本院已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龙启升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贺州市贺街镇支行账户:62179963400000258XX内存款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龙启升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贺州市贺街镇支行账户:62179963400000258XX内的存款44132.27元至本院(本院开户行: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户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账号:427612010101329255)。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黎祖海
审判员梁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