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Fri Nov 15 10:25:11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是:法律家  >>  案例裁判文书查询  >>  裁判文书详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 号: 大  中 
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山东
[ 判院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Feb 21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3)崂民一初字第1191号 [ 审官 ] 代丛蔚
[ 代所 ] 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何京爱、赵清
[ 当人 ] 高帅、刘文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高帅与刘文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崂民一初字第119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帅,住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代理人何京爱,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彪,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67号。
负责人史振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清,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帅诉被告刘文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代丛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 记 员张 鑫

 

已有0条评论
您还没有登录!登录注册
最新评论